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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17-09-14      点击次数:5091

2005年以来, 我国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发展迅速。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快报数据和初步分析, 截至2011年年底, 全国并网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159 万kW,占总装机容量的4.89%, 并网新能源发电量933.55 亿kW·h,约占总发电量的2%, 节约标煤2885万吨, 相当于减排CO2 8020万吨、SO62万吨、NOx 27万吨。我国新能源发电在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新能源发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促进我国新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建议。
1、我国新能源发电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发展目标调整频繁, 各层级各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
(1) 发展目标调整频繁。政府规划和文件中提到的发展目标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被调整, 很难有相对稳定的5年目标。
(2) 各层级、各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
a.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脱节。受地方利益驱使, 一些地区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建设规模远远大于国家规划。
b.新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规划脱节。一些地区在制订新能源发电规划时未考虑系统电源结构和调峰调频电源规划, 随着大规模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直接导致电网由于调峰能力不足而限制新能源发电出力。
c.新能源发电与电网规划脱节。新能源发电规划中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接入电力系统的电网工程。新能源富集地区往往电网结构薄弱, 经济欠发达, 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极其有限。同时,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短, 电网建设周期长, 使得新能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投产不同步而造成并网困难。
d.新能源发电与消纳市场脱节。我国新能源发电规划多侧重于资源开发,缺乏具体的消纳方案。
1.2 项目审批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
(1) 新能源发电项目审批与配套电网项目审批相脱节。其核准分属于同一能源主管部门的不同司局。由于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 导致电网项目核准滞后于新能源发电项目。
(2) 审批权限的划分造成新能源项目拆分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投资企业为了争上项目, 规避国家审批,纷纷将项目拆分建设, 同一风电区域出现多家风力发电企业, 不利于集约化发展。
1.3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需尽快建立新能源发电配额制; 尽快出台鼓励调峰电源建设的电价政策和分布式电源管理细则; 细化优先调度管理政策; 完善新能源辅助服务补偿政策;调整接网补贴政策标准; 进一步保障鼓励新能源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1.4 产业发展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产业发展的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评估工作滞后。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估主要是依靠气象站和测风塔在有*段内的观测记录, 用统计分析方法得到,这导致风能资源评估成果与风电场区域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国家层面仅根据部分气象站观测资料对太阳能辐射进行了初步估算; 生物质资源评估仍需对可利用土地做进一步的评价; 地热能、海洋能大都是估算。
(2) 电网调度计划管理难度大。新能源发电出力的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 导致预测新能源发电出力难、准确度低, 电网调度计划管理难度大。
(3) 标准发布相对滞后。技术标准的推出速度滞后于新能源发电行业发展要求。
(4) 检测与认证能力亟待加强。受设备和条件限制, 我国风电检测认证水平与先进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5) 风电装机容量统计标准不明确, 离网新能源统计难度大。由于风电装机容量统计标准不明确, 致使吊装容量、并网容量等数据的统计口径不同, 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 受统计手段制约, 目前离网新能源发电容量的统计也存在很大难度。
1.5 设备性能和建设运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1 年12 月2 日发布的《风电安全监管报告》, 2011 年1—8 月全国共发生193 起风电机组脱网事故。这些事故多是由于发电设备性能和建设运行水平较低造成的。
2、发展新能源发电的政策措施建议
2.1 转变发展方式
要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 坚持安全性、鼓励性、经济性和协调性原则, 统筹规划新能源发展。新能源发电要从单纯追求“装机增长速度” 向追求“质量与速度并重” 转变, 从单纯追求“集中大规模开发” 向“分散与集中、大中小相结合” 方向转变。
2.2 明确各方责任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 进一步完善促进新能源科学发展的战略、政策与法规; 具体明确新能源发电开发规模、时序、布局及其消纳方案; 优化工作流程, 规范项目审批, 确保电网工程和配套调峰电源同步核准、同时投产; 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基础性工作的管理, 加大资源评估力度, 健全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 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发电科学发展、保障新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保障新能源电力优先调度、保障新能源安全稳定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政策、法规与办法, 并监督其执行和实施。
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不断提高新能源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水平。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不断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和电力系统消纳能力, 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及运行调度, 使新能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设备制造企业要加大核心部件与关键环节的投入和研发力度, 提高自有品牌的竞争力。
行业协会要搭建政府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 向政府提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订、修订新能源行业技术标准。
2.3 加强统一规划
(1) 理清新能源发电发展思路, 明确发展目标。建议将新能源发展规划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中, 统一制定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优先开发水电, 优化新能源结构和布局。
(2) 实现中央与地方新能源发电规划相协调。国家新能源发电规划要明确总目标及分省规划目标、布局和时序;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规划确定各自规划目标, 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本地区新能源发电发展目标、重点和时序。
(3) 实现新能源发电规划与其他电源规划相协调。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需要与其他电源的调节能力以及系统调峰电源的规模相匹配, 要在规划中具体明确。
(4) 实现新能源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相协调。要在新能源发电规划中具体明确大型新能源发电基地的接入电力系统的电网工程, 实现新能源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
(5) 实现新能源发电规划与消纳市场相协调。新能源发电规划必须明确消纳市场, 即具体明确是否在本地区、本省或所在区域电网消纳, 消纳多少; 若不能*在本地、本网消纳, 还应明确消纳区域及其消纳量。
2.4 统筹协调管理
要加快建立健全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衔接的新能源发电规划管理体系; 要制定详细的规划论证、评估、公示、审批、公布和滚动修订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电网公司、大型发电集团以及科研设计院所等力量, 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指导下相互协调合作的规划研究协作体系。
新能源发电基地开发要杜绝项目拆批, 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防止开发过程中的无序和重复;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审批的协调机制, 建立新能源发电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同步审批的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与电价补贴资金挂钩制度。对于未纳入新能源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 不给予*电价补贴。
2.5 提高消纳能力
为解决我国新能源大规模接入、输送与消纳问题, 需要加快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建设, 尽快形成西部、北部大型新能源发电基地向中东部负荷中心送电的通道; 加强送端电网建设, 有效汇集新能源资源, 促进新能源发电出力的互补, 降低新能源发电的不稳定性给电网带来的影响, 提高送出电能的品质; 加强受端电网建设, 提高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
合理布局建设抽水蓄能、燃气发电等调峰电源, 优化电源结构, 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带来的调峰问题。加快储能技术研究应用, 有效解决电力系统的稳定性、电能质量和运行经济性问题。
2.6 完善法规政策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尽快实行新能源发电配额制。电力消纳配额分配, 需综合考虑“消纳责任、消纳能力、发展潜力、电网布局”。(2) 细化新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管理。建议出台新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3) 落实新能源发电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议制定实施新能源发电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管理办法, 辅助服务资金的来源建议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列支。(4) 制定合理的新能源发电送出工程电价政策。按工程送出新能源发电量来实现电网配套投资的回收, 单独核
算新能源送出工程输电价格。(5) 出台科学可行的调峰电源电价政策。确保调峰电源建设和运行成本的回收, 提高投资的积极性。(6) 充分保证鼓励新能源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中要具体测算新能源发电及其配套调峰电源、电网成本, 分年度预测补偿规模, 提出分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新能源发展电价附加。
2.7 加强产业基础
(1) 加大新能源资源评估工作力度。要对风能资源特别是对海上风能资源开展进一步详查和评估; 对太阳能资源开展详查, 以满足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 开展生物质能资源以及地热能、海洋能详查。
(2) 加强新能源发电的运行管理。电网企业要加强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管理、实时监控管理、调度管理, 在日前调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能源发电; 发电企业要提高新能源建设和运行水平, 提高新能源发电计划申报的准确性。
(3) 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对于风电,一是完善风电技术标准, 二是完善风电并网管理规范, 三是建立风电场电气部分典型设计规范;对于太阳能发电,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尽快制定太阳能发电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4) 加强新能源发电检测与认证能力建设。继续大力培育合格的检测与认证机构, 培养专业的技术队伍, 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实现与接轨。
(5) 明确风电装机容量的统计标准, 加大离网新能源统计力度。建议明确风电装机容量的统计标准, 避免造成混淆和误解; 加强对离网新能源发电的调查力度, 全面反映新能源发电总体情况。
2.8 加大科研投入
要提高发电设备性能和建设运行水平, 需加大科研投入, 掌握核心技术,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按照《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 规划》要求, 科学制定新能源发电发展的包括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发展目标、技术发展途径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在内的技术路线图, 并对新能源发电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进行深入研究, 为国家制定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把新能源科研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 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鼓励设备制造企业, 建立关键部件的研究实验室,开发关键部件, 掌握设备的核心技术; 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完善新能源发电产业链, 使我国在新能源发电产业方面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
2.9 重视生态环保
新能源发电虽然几乎没有污染物排放, 但并非对生态环境无影响。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全过程中, 要落实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要做到新能源发电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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